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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上訴人
張曹明珠
訴訟代理人
張慶松
被上訴人
曹永銘

      曹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036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上訴聲明第1 項部分:
 200,735 元+146,024 元=346,759 元。(第一審判決主文命
  被上訴人2 人依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給付不當得利,上訴人上
  訴請求依10% 計算,是此部分上訴利益為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
  )
㈡上訴聲明第2 項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
  年計算定期給付之存續期間:
  系爭408 、408-1 地號土地107 年1 月間之申報地價59,200元
  ×(附圖B 部分面積68.61 +附圖A 部分面積49.91 )平方公
  尺×10% ×10年×6/30(原告之權利範圍)=1,403,277元。
㈢合計:346,759 元+1,403,277 元=1,750,036 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