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 上訴人
- 張曹明珠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松
- 被上訴人
- 曹永銘
曹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036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上訴聲明第1 項部分: 200,735 元+146,024 元=346,759 元。(第一審判決主文命 被上訴人2 人依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給付不當得利,上訴人上 訴請求依10% 計算,是此部分上訴利益為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 ) ㈡上訴聲明第2 項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 年計算定期給付之存續期間: 系爭408 、408-1 地號土地107 年1 月間之申報地價59,200元 ×(附圖B 部分面積68.61 +附圖A 部分面積49.91 )平方公 尺×10% ×10年×6/30(原告之權利範圍)=1,403,277元。 ㈢合計:346,759 元+1,403,277 元=1,750,03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