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 上訴人
- 蘇履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中榮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 萬368 元,應徵裁判費18萬9,4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