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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聲請人
林文進
聲請人
林文達
聲請人
林美鳳
上三人代理人
林顥頲
聲請人
林鳳珠
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吳佳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昌傑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6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固分別定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或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

二、經查,聲請意旨固認本案判決附表三補償金額顯為誤算而有失公平,應予更正云云。惟本案判決主文所示附表三被告應分別補償原告之數額,悉依兩造所不爭執之鑑價報告結論而為認定,而本案判決認定之分割方案及補償數額亦係本院斟酌兩造聲明與陳述旨意,及土地性質、經濟效用及兩造利益等情,公平以決,上開主文所示分割方案並無誤算補償數額之情,聲請意旨指摘本案判決有誤算情事云云,洵屬無稽。倘聲請人即被告不服本案判決結果,自應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提出上訴聲明及理由而合法上訴後,由上訴審法院決之,始為正辦,要非以聲請本院裁定更正判決之方式以為救濟,聲請意旨所指委無可取。是本案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上開更正事項,核與首揭法條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27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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