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5號
- 上訴人
- 張懿
- 上訴人
- 張毓玿
- 被上訴人
- 范姜月娥
郭詩明
郭詩昇
郭詩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74 萬5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萬2,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上訴人占有臺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 194.75平方公尺(即上訴人占用上開土地B (1) 部分面積) ×33萬4,780元(即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519萬8, 405元。 二、上訴人占有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 7.06平方公尺(即上訴人占用上開土地B (2) 部分面積)× 36萬元(即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4萬1,600元。 三、以上合計6,774 萬5 元(計算式:6,519 萬8,405 元+254 萬1,600元=6,774 萬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