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6號
- 上訴人
- 莊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莊麗卿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