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6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6號

上訴人
莊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莊麗卿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