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姚進行
- 即再審原告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玄天上帝公
- 即再審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郭武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 萬2,5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8,2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