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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0號

再審之訴(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0號

上訴人
姚進行
即再審原告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玄天上帝公
即再審被告
法定代理人
郭武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 萬2,5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8,2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0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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