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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4號

再審之訴(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4號

上訴人
陳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興旺間再審之訴(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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