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4號
- 上訴人
- 陳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興旺間再審之訴(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