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15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尚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皋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靜儀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催慶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天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盧宗宏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博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桂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昌益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華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書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世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瑞隆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順義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汪中權 人 2樓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汪璧娥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國榮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智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袁國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各項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