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224號
- 上訴人
- 徐立德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13樓
- 被上訴人
- 蘇位榮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