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5號
- 原告
-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金塗
- 訴訟代理人
- 吳奎新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添信律師
- 被告
- 韓商浦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仁光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曹尚仁律師
方興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24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5號
方興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24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