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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沛茹

      林宜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浩然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柒萬肆仟零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16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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