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29號聲 請 人 佳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璋 代 理 人 崔駿武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佳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李岳霖律師(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11樓)、李後政律師(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街00號9 樓)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內湖辦公大樓第八法庭召開(臺北市○○區○○○路○段○○○號)。 佳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應自即日起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公司營運已有多年,因近年大環境改變、生意嚴重缺損,經向銀行及公司、個人借貸周轉,仍無法使公司轉虧為盈,致所開票款及借款無法如期清償,債權人紛紛持債權憑證就聲請人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終致財務未能周轉而歇業,爰依破產法規定,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法人或公司尚有「債務超過」為破產之特別原因,此乃因債務人為自然人時,縱有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之情形,有時仍可憑其能力及信用作靈活週轉,稍假時日或可清償,而公司多以財產為構成之基礎(特別是資合公司,例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營利為主要目標,其清償債務之能力在於公司全部或大部之財產,是一旦所負債務大於現實資產(不包括信用及能力),即造成「債務超過」之狀態時,如不即行宣告破產,勢必擴大損害,故為公司破產之特別原因,於此情形得認已不能清償。 三、經查,聲請人公司之債務達9 億多元(各債權人及債權金額如附表一所示),而聲請人所陳報之財產僅有5 億多元(詳細資料如附表二所示),債務大過資產,此據聲請人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估價報告等文件,及債權人之陳報書狀在卷,聲請人公司資產顯已不足清償。雖附表二編號1 至14、17均有設定抵押權給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公司),依據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36752 號強制執行程序第三次拍賣之底價,確實有可能不足以清償優先權,惟附表二編號15、16之不動產,依聲請人提出之先艦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上開執行程序之拍賣底價,均高於應優先權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陳報之債權,是扣除優先權後,仍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 四、是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公司既確實存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其債權人復有二人以上,且其資產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則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郭如君 附表一:依聲請人提出,經債權人陳報彙整之債權人清冊 ┌─┬──────┬──────────┬───────────┬────────────┐ │ │債權人 │聲請人陳報債權金額 │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 │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 │ ├─┼──────┼──────────┼───────────┼────────────┤ │1 │高主安 │3,000 萬元 │本金3,000 萬元 │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5277│ │ │ │ │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 │ │ │ │本院卷一第498 至499 頁)│ ├─┼──────┼──────────┼───────────┼────────────┤ │2 │華南國際租賃│2 億6,381 萬5,477 元│2 億6,903 萬8,545 元(│債權人陳報二狀(本院卷一│ │ │股份有限公司│ │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合計│第534 至535 頁) │ │ │(下稱華南公│ │2 億2,901 萬元)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 │司) │ │ │本院卷一第163 至212 頁)│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 │ │ │ │ │司票字第5004號裁定及確定│ │ │ │ │ │證明書(本院卷一第213 至│ │ │ │ │ │221 頁) │ ├─┼──────┼──────────┼───────────┼────────────┤ │3 │張旭昇 │4,500萬3,000 元 │本金4,500萬元 │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2368│ │ │ │ │ │號裁定 │ ├─┼──────┼──────────┼───────────┼────────────┤ │4 │鍾大信 │1,775萬3,425 元 │1,988萬5,446 元 │不動產估價收據(本院卷一│ │ │ │ │ │第549 頁) │ │ │ │ │ │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2370│ │ │ │ │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 │ │ │ │ │卷一第147 至149 頁) │ │ │ │ │ │債權人債權計算書(本院卷│ │ │ │ │ │一第548 頁) │ ├─┼──────┼──────────┼───────────┼────────────┤ │5 │莊盛豐 │1,824萬2,192元 │本金1,750 萬元 │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2367│ │ │ │ │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 │ │ │ │ │卷一第134 至136 頁) │ ├─┼──────┼──────────┼───────────┼────────────┤ │6 │莊盛豐 │1,501萬元 │本金1,500 萬元 │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3463│ │ │ │ │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 │ │ │ │ │卷一第126 至128 頁) │ ├─┼──────┼──────────┼───────────┼────────────┤ │7 │莊盛豐 │5,000萬元 │本金5,000 萬元 │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4544│ │ │ │ │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 │ │ │ │ │卷一第130 至132 頁) │ ├─┼──────┼──────────┼───────────┼────────────┤ │8 │黃長明 │1 億8,000 萬元 │本金1 億8,000 萬元 │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747 │ │ │ │ │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 │ │ │ │ │卷一第122 至123 頁) │ ├─┼──────┼──────────┼───────────┼────────────┤ │9 │黃長明 │6,000萬元 │本金6,000萬元 │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4276│ │ │ │ │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 │ │ │ │ │卷一第119 至121 頁) │ ├─┼──────┼──────────┼───────────┼────────────┤ │10│胡占江(借款│2,000萬元 │2,000 萬元(設定最高限│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卷一│ │ │) │ │額抵押權合計600 萬元)│第386 至387 頁) │ │ │ │ │ │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本院│ │ │ │ │ │卷一第388至462頁) │ ├─┼──────┼──────────┼───────────┼────────────┤ │11│胡占江(支票│1,500萬元 │1,500 萬元(設定最高限│本票(本院卷一第383 頁)│ │ │) │ │額抵押權合計600 萬元)│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卷一│ │ │ │ │ │第386 至387 頁) │ │ │ │ │ │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書(本院│ │ │ │ │ │卷一第388至462頁) │ ├─┼──────┼──────────┼───────────┼────────────┤ │12│上海商業儲蓄│5,101 萬9,214 元 │5,242 萬3,555 元(設定│債權人提出債權計算書(本│ │ │銀行股份有限│ │最高限額抵押權1 億764 │院卷一第552 頁) │ │ │公司 │ │萬元) │強制執行過程相關資料(本│ │ │ │ │ │院卷一第226 至252 頁) │ ├─┼──────┼──────────┼───────────┼────────────┤ │13│劉連福即聯誠│43萬500元 │ │ │ │ │鋁門窗行 │(聲請人於107年8月22│ │ │ │ │ │日陳報) │ │ │ ├─┼──────┼──────────┼───────────┼────────────┤ │14│合迪股份有限│2,096萬2,821 元 │ │ │ │ │公司 │(聲請人於107年8月22│ │ │ │ │ │日陳報) │ │ │ ├─┼──────┼──────────┼───────────┼────────────┤ │15│山岳開發建設│1億4,465 萬7,534 元 │1 億5,588 萬8,562 元(│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卷二│ │ │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於107年8月22│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 億│第46頁) │ │ │(自臺灣工銀│日方陳報) │5,000萬元) │借貸契約書(本院卷二第47│ │ │租賃股份有限│ │ │至72頁) │ │ │公司受讓債權│ │ │本院106 年度司拍字第355 │ │ │) │ │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 │ │ │ │ │卷二第73至77頁) │ │ │ │ │ │本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987 │ │ │ │ │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 │ │ │ │ │卷二第78至79頁) │ │ │ │ │ │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卷二│ │ │ │ │ │第80至81頁) │ ├─┼──────┼──────────┼───────────┼────────────┤ │16│臺北市稅捐稽│54萬9,699元 │106 年、107 年房屋稅、│松山分處函(本院卷二第43│ │ │徵處 │ │地價稅:78萬9,095 元 │頁) │ │ │ │ │ │南港分處函(本院卷二第44│ │ │ │ │ │頁) │ │ │ │ │ │北投分處函(本院卷二第 │ │ │ │ │ │103至130頁 ) │ │ │ │ │ │內湖分處函(本院卷一第 │ │ │ │ │ │112至113頁 ) │ ├─┼──────┼──────────┼───────────┼────────────┤ │17│財政部臺北國│ │至106 年12月1 日止滯欠│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本院│ │ │稅局 │ │1,200 元,暫行核定稅額│卷一第116頁) │ │ │ │ │70萬3,563元 │ │ ├─┼──────┼──────────┼───────────┼────────────┤ │ │合計 │ │9億5,262萬3,287元 │含劉連福即聯誠鋁門窗行43│ │ │ │ │(加計尚未陳報之13、14│萬500 元、合迪股份有限公│ │ │ │ │) │司2,096 萬2,821 元、財政│ │ │ │ │ │部臺北國稅局暫行核定稅額│ │ │ │ │ │70萬3,563元 │ └─┴──────┴──────────┴───────────┴────────────┘ 附表二:聲請人財產 ┌──┬────────────┬──────────┬──────────┬────────┬────────────┐ │編號│財產項目(名稱) │陳報金額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 │繫屬之執行案號 │備考 │ ├──┼────────────┼──────────┼──────────┼────────┼────────────┤ │1 │房地: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1,483萬9,688 元 │華南公司:1,327萬元 │本院106 年度司執│土地部分非聲請人所有 │ │ │一段212 巷10號2 樓(含地│ │ │字第36752 號 │ │ │ │下一層車位編號1 ) │ │ │ │ │ ├──┼────────────┼──────────┼──────────┼────────┼────────────┤ │2 │房地: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1,483萬6,519 元 │華南公司:1,350萬元 │本院106 年度司執│ │ │ │一段212 巷10號3 樓(含地│ │ │字第36752 號 │ │ │ │下一層車位編號3 ) │ │ │ │ │ ├──┼────────────┼──────────┼──────────┼────────┼────────────┤ │3 │房地: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1,385萬3,490 元 │華南公司:1,259萬元 │本院106 年度司執│土地部分非聲請人所有 │ │ │一段212 巷12號2 樓(含地│ │ │字第36752 號 │ │ │ │下一層車位編號2 ) │ │ │ │ │ ├──┼────────────┼──────────┼──────────┼────────┼────────────┤ │4 │房地: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1,127萬6,877 元 │華南公司:1,096萬元 │本院106 年度司執│ │ │ │一段212 巷12號3 樓 │ │胡占江:300萬元 │字第36752 號 │ │ ├──┼────────────┼──────────┼──────────┼────────┼────────────┤ │5 │房地: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1,361萬3,987 元 │華南公司:1,259萬元 │本院106 年度司執│ │ │ │一段212 巷12號4 樓(含地│ │ │字第36752 號 │ │ │ │下一層車位編號7 ) │ │ │ │ │ ├──┼────────────┼──────────┼──────────┼────────┼────────────┤ │6 │房地: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1,173萬7,139 元 │華南公司:1,096萬元 │本院106 年度司執│ │ │ │一段212 巷12號5 樓 │ │ │字第36752 號 │ │ ├──┼────────────┼──────────┼──────────┼────────┼────────────┤ │7 │房地: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1,562萬8,641 元 │華南公司:1,471萬元 │本院106 年度司執│土地部分非聲請人所有 │ │ │一段212 巷16號(含地下一│ │ │字第36752 號 │ │ │ │層車位編號5 ) │ │ │ │ │ ├──┼────────────┼──────────┼──────────┼────────┼────────────┤ │8 │房地: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1,523萬6,505 元 │華南公司:1,330萬元 │本院106 年度司執│ │ │ │一段212 巷16號2 樓(含地│ │ │字第36752 號 │ │ │ │下一層車位編號11) │ │ │ │ │ ├──┼────────────┼──────────┼──────────┼────────┼────────────┤ │9 │房地: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1,556萬4,837 元 │華南公司:1,286萬元 │本院106 年度司執│ │ │ │一段212 巷16號5 樓(含地│ │ │字第36752 號 │ │ │ │下一層車位編號12) │ │ │ │ │ ├──┼────────────┼──────────┼──────────┼────────┼────────────┤ │10 │房地: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1,449萬2,984 元 │華南公司:1,262萬元 │本院106 年度司執│土地部分非聲請人所有 │ │ │一段212 巷18號(含地下一│ │ │字第36752 號 │ │ │ │層車位編號6 ) │ │ │ │ │ ├──┼────────────┼──────────┼──────────┼────────┼────────────┤ │11 │房地: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1,353萬4,747 元 │華南公司:1,209萬元 │本院106 年度司執│ │ │ │一段212 巷18號2 樓(含地│ │ │字第36752 號 │ │ │ │下一層車位編號9 ) │ │ │ │ │ ├──┼────────────┼──────────┼──────────┼────────┼────────────┤ │12 │房地: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1,298萬5,485 元 │華南公司:1,046萬元 │本院106 年度司執│ │ │ │一段212 巷18號4 樓(含地│ │ │字第36752 號 │ │ │ │下一層車位編號8 ) │ │ │ │ │ ├──┼────────────┼──────────┼──────────┼────────┼────────────┤ │13 │房地: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1,153萬4,747 元 │華南公司:1,046萬元 │本院106 年度司執│ │ │ │一段212 巷18號5 樓 │ │胡占江:300萬元 │字第36752 號 │ │ ├──┼────────────┼──────────┼──────────┼────────┼────────────┤ │14 │土地: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價格內涵於1-13 │華南公司 │本院106 年度司執│ │ │ │四小段469 地號(1-13房屋│ │ │字第36752 號 │ │ │ │坐落土地) │ │ │ │ │ ├──┼────────────┼──────────┼──────────┼────────┼────────────┤ │15 │土地:臺北市北投區文林段│1 億9,279 萬7,748 元│山岳公司:1 億5,000 │ │估價報告鑑價 │ │ │五小段472 、473 、491 、│ │萬元 │ │信託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500 、501 地號土地 │ │(陳報債權1億5,588萬 │ │公司 │ │ │ │ │8,562元) │ │信託受益權債權已經執行法│ │ │ │ │ │ │院扣押 │ ├──┼────────────┼──────────┼──────────┼────────┼────────────┤ │16 │土地:臺北市北投區崇仰段│1 億2,468 萬940 元 │上海商銀:1億764萬元│本院106 年度司執│ │ │ │一小段398-10、409 、409 │ │ (陳報債權5,242萬 │字第36752 號 │ │ │ │-1、409-2地號 │ │ 3,555元) │ │ │ │ │房屋:臺北市北投區奇岩路│ │ │ │ │ │ │23號(含未登記部分) │ │ │ │ │ ├──┼────────────┼──────────┼──────────┼────────┼────────────┤ │17 │土地:臺北市士林區芝蘭段│7,713萬4,758 元 │華南公司:6,864萬元 │本院106 年度司執│ │ │ │一小段482 、519 地號 │ │ │字第36752 號 │ │ ├──┼────────────┼──────────┼──────────┼────────┼────────────┤ │18 │彰化銀行內湖分行存款 │4,748元 │ │ │已經臺北地院106 年度司執│ │ │ │ │ │ │助字第2097號執行並分配 │ ├──┼────────────┼──────────┼──────────┼────────┼────────────┤ │19 │合作金庫玉成分行存款 │4萬4,849元 │ │ │已經臺北地院106 年度司執│ │ │ │ │ │ │助字第2097號執行並分配 │ ├──┼────────────┼──────────┼──────────┼────────┼────────────┤ │20 │彰化銀行福和分行存款 │238元 │ │ │ │ ├──┼────────────┼──────────┼──────────┼────────┼────────────┤ │21 │板信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存款│7元 │ │ │存款證明(本院卷一第256 │ │ │ │ │ │ │頁) │ ├──┼────────────┼──────────┼──────────┼────────┼────────────┤ │ │ 合計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