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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6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蘇珈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請人
黃瓊慧
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全字第56號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接獲本院106 年度全字第56號假處分之裁定,命聲請人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以維權益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假處分,請求命聲請人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裁定獲准後,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經本院查明兩造間現無案件繫屬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 紙附卷可稽(見聲字卷第7 頁),揆之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對聲請人起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蘇珈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平方公尺│            │        │
├────┼────┼───┼─────┼────┼──────┼────┤
│臺北市  │北投區  │秀山段│    659   │7,077   │  690/141960│黃瓊慧  │
│        │        │二小段│          │        │            │        │
└────┴────┴───┴─────┴────┴──────┴────┘
┌───────────┬────┬─────┬─────┐
│                      │        │          │          │
│建物建號、門牌號碼    │坐落地號│ 權利範圍 │ 所有權人 │
│                      │        │          │          │
├───────────┼────┼─────┼─────┤
│臺北市北投區秀山段二小│臺北市北│ 1/1      │ 黃瓊慧   │
│段21121 建號建物,即門│投區秀山│          │          │
│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文化│段二小段│          │          │
│三路29號3 樓【層次面積│659地號 │          │          │
│80.87 平方公尺、附屬建│        │          │          │
│物(陽台)面積15.55 平│        │          │          │
│方公尺;共用部分:2132│        │          │          │
│9 建號,面積6,410.86平│        │          │          │
│方公尺,權利範圍34/700│        │          │          │
│ 0】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6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