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5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代理人
- 林國哲
- 相對人
- 黃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全字第56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就其依本院一○六年度全字第五六號裁定主文所命供為假處分之擔保金新臺幣ꆼ佰零伍萬元,得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民事訴訟法第10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以本院106 年度全字第56號裁定,准聲請人於供新臺幣(下同)305 萬元之擔保金後得為假處分,茲聲請人請求變換提存物,本院斟酌面額為305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與本院前命聲請人供擔保之金額相當,認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