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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5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蘇珈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5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林國哲
相對人
黃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全字第56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就其依本院一○六年度全字第五六號裁定主文所命供為假處分之擔保金新臺幣ꆼ佰零伍萬元,得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民事訴訟法第10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以本院106 年度全字第56號裁定,准聲請人於供新臺幣(下同)305 萬元之擔保金後得為假處分,茲聲請人請求變換提存物,本院斟酌面額為305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與本院前命聲請人供擔保之金額相當,認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蘇珈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5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變換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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