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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號

聲請再審(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古振暉許碧惠王幸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4號

異議人
李國精

上列異議人因與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始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5 條第4 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對法院所為裁定,自不得聲明異議。

二、查,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9日106 年度聲再字第4 號裁定,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裁定,揆諸前開說明,異議人對該裁定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古振暉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甄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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