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4號
- 異議人
- 李國精
上列異議人因與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始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5 條第4 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對法院所為裁定,自不得聲明異議。
二、查,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9日106 年度聲再字第4 號裁定,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裁定,揆諸前開說明,異議人對該裁定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