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號
- 原告
- 陳胤文
- 被告
- 陳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陸拾叁萬伍仟零貳拾陸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64,548 元/ ㎡×占用面積84㎡+公告土地現值237,659 元/ ㎡×占用面積82㎡】×權利範圍2310/10000=9,635,0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