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0號
- 原告
- 買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俊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洩漏個人資料之損害賠償150 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5,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俊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洩漏個人資料之損害賠償150 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5,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