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0號
- 原告
- 陳胤文
原告與被告海豚房屋即中信房屋士林捷運加盟店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3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告與被告海豚房屋即中信房屋士林捷運加盟店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3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