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3號
- 原告
- 李成家
- 訴訟代理人
- 謝岳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博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宋盈萱律師
- 被告
- 葉明裕
陳燕
楊金藏
吳鄒市
鄭素蓮
陳金順
陳金德
陳兩全
陳金鎰
陳金得
陳建川
陳英
陳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被告於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73476 號執行事件所主張之執行名義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563,777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 捨5 入)
㈠拆屋還地部分:
⒈被告就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請求原告拆除之面積合計為1,123.46平方公尺(計算式:9.92+412.58+16.24 +149.6 +47.21 +364.8 +0.86+19.66 +8.39+86.85 +7.35=1,123.46)。
⒉106 年土地公告現值1,200 元×前開土地面積1123.46 平方公尺=1,348,152 元。
㈡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訴訟費用部分:163,772元+51,853元=215,625元。
㈢合計:1,563,777元1,348,152元+215,625元=1,563,7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