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0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告
李成家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盈萱律師
被告
葉明裕

      陳燕

      楊金藏

      吳鄒市

      鄭素蓮

      陳金順

      陳金德

      陳兩全

      陳金鎰

      陳金得

      陳建川

      陳英

      陳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被告於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73476 號執行事件所主張之執行名義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563,777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 捨5 入)

㈠拆屋還地部分:

⒈被告就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請求原告拆除之面積合計為1,123.46平方公尺(計算式:9.92+412.58+16.24 +149.6 +47.21 +364.8 +0.86+19.66 +8.39+86.85 +7.35=1,123.46)。

⒉106 年土地公告現值1,200 元×前開土地面積1123.46 平方公尺=1,348,152 元。

㈡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訴訟費用部分:163,772元+51,853元=215,625元。

㈢合計:1,563,777元1,348,152元+215,625元=1,563,777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03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