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4號
- 原告
- 陳胤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義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 萬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義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 萬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