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16號
- 上訴人
- 范美齡
- 上訴人
- 張書誠
- 被上訴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9 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萬5,299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3,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被上訴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2,578元,惟僅繳納2萬1,295元,爰併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差額4萬1,283元,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部分: 該土地面積16,073.4平方公尺、106公告土地現值5萬2,300元 ,以上訴人張書誠之權利範圍147/100000計算,此部分上訴利 益為123萬5,739元(計算式:16,073.4×52,300×147/100000 =1,235,739,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㈡同段3424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4樓之3 建物部分: 按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所謂土地及其建築物總價額,關於建築 物價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係依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估 定之價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57號判決參照)。而本 件房屋為鋼筋混凝土造23層建物之第4 層,竣工日期88年1 月 11日、(含附屬建物)面積161.07平方公尺,有建物謄本足按 (見本院調字卷第15頁),又上述竣工日距被上訴人106 年6 月27日起訴時,已18年,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 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標準單價表,以單價表所示金額平均計 算,扣除本件房屋之折舊,核定系爭房屋之價額為497萬9,560 元【計算式:(1-181.5%)42,350161.07=4,979,560】 。 ㈢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621萬5,299元(1,235,739+4,97 9,560=6,215,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