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97號
- 原告
- 許富田
- 被告
- 許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土地標示關於土地坐落之地段欄所示「大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橋北」;同附表建物標示關於基地坐落欄所示「大同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橋北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附表有如上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