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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21號

實行質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玲
訴訟代理人
彭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實行質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肆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陸仟叁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21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實行質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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