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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78號

上訴人
翁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予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給付金錢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就刊登道歉聲明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1 萬2,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7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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