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78號
- 上訴人
- 翁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予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給付金錢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就刊登道歉聲明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1 萬2,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