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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0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淑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惠中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貳仟壹佰柒拾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三、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0 ○段000地號土地:6,000 元/ 平方公尺(106 年1 月公告現值)×218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90(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14,533元。

㈡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4,100 元/ 平方公尺(106 年1 月公告現值)×29,23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80 (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665,908 元。

㈢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4,100 元/ 平方公尺(106 年1 月公告現值)×704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80 (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16,036元。

㈣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4,100 元/ 平方公尺(106 年1 月公告現值)×997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80 (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22,709元。

㈤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4,100 元/ 平方公尺(106 年1 月公告現值)×131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80 (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移轉之權利範圍)=2,984 元。

㈥14,533元+665,908 元+16,036元+22,709元+2,984 元=722,17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0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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