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51號

上訴人
蕭金龍
被上訴人
張筑婷

      呂紹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 年7 月6 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卷附委任狀及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94、282 頁),且無須扣除在途期間,則本件上訴期間自上開送達翌日即107 年7 月7 日起算,已於同年月26日(非休息日)屆滿。上訴人遲至同年8 月3 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章附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可稽,顯逾上訴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