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51號
- 上訴人
- 蕭金龍
- 被上訴人
- 張筑婷
呂紹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 年7 月6 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卷附委任狀及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94、282 頁),且無須扣除在途期間,則本件上訴期間自上開送達翌日即107 年7 月7 日起算,已於同年月26日(非休息日)屆滿。上訴人遲至同年8 月3 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章附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可稽,顯逾上訴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