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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闕文進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叁萬零玖佰陸拾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47,900元/ 平方公尺(105 年1 月公告現值)×30.21 (被上訴人闕文進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1,447,059 元

㈡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47,900元/ 平方公尺(105 年1 月公告現值)×12.19 (被上訴人闕文進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583,901 元

㈢1,447,059元+583,901元=2,030,96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8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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