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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6號

上訴人
劉秀治
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6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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