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合作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9號上 訴 人 宏國學府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鴻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合作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