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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9號

給付合作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9號

上訴人
宏國學府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鴻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合作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9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合作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