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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57號

上訴人
婁成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伯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萬7,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5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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