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楷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確認僱傭關係關係存在部分,因被上訴人係69年12月24日出生,自105 年10月5 日起算,可工作期間超過10年,揆諸上開說明,以10年期間之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80,000 元(計算式:79,000元×12月×10年=9,480,000 元),另加上其被上訴人請求105 年度之年終獎金,第一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16,000元予被上訴人,其訴訟標的價額為9,496,000 元(計算式:9,480,000 元+16,000元=9,496,000 元),較請求給付薪資部分、勞工退休金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高,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49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5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