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
- 原告
- 李學宗
- 原告
- 李麗惠
- 原告
- 李麗英
- 原告
- 李瓊珠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平政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永青律師
- 被告
- 李和澤
- 訴訟代理人
- 吳昱圻律師
- 被告
- 袁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偽等事件,因:㈠遺囑係「偽造」而屬無效,縱可基於所有權排除侵害之作用,一併主張塗銷現有之繼承登記,但此與「債權人所為之查封,係基於現有登記而受公示、公信原則善意信賴保護」,兩者有無衝突?究應保護何者優先?㈡縱可塗銷不實繼承登記,但在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得勝訴判決確定以前,登記名義人是否因查封尚未除去(即執行程序尚未撤銷),而就分割遺產仍陷於「給付不能」狀態?㈢縱可塗銷不實繼承登記,但在辦理新的繼承登記以前,能否請求分割遺產之公同共有物?且不受「因查封而給付不能」之限制?以上各項均待進一步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8 月21日九點三十分行言詞辯論。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