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楊隆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聖聰等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被上訴人所有之土地因通行上訴人土地所增價額為準;前經本院委託中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鑑定,認被上訴人所有土地若可通行上訴人土地所增加之價值應為新臺幣(下同)15,301,026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01,0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0,0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