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被上訴人
- 林彩綢
陳光輝
陳宇龍
陳燕秋
陳麗卿
陳文慶
陳錦雲
陳桂香
陳慶瑜
陳巧凌
陳玟陵
陳琬淇
陳高松
陳金德
江垚珍
陳靜怡
陳怡芬
陳昱任
何金美
陳珮欣
陳珮茹
陳珮玲
陳金傳
陳清文
陳保玉
陳寶珠
陳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66,800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裁判費106,48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臺北市○○區○○段0 ○段000 ○000 ○00000 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面積依序為123 、457 、122 平方公尺。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民國105 年1 月份公告現 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0,200元。 三、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確認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為被上 訴人公同共有,上訴人應將系爭土地以第一次登記為登記原 因所為所有權登記其中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予以塗銷,經本院 判決為有理由。 四、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7,066,800 元(計算式:〈123 +457+122〉×30,200×1/3=7,066,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