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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上訴人
劉家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6 萬6,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萬8,684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6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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