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 上訴人
- 劉家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6 萬6,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萬8,684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