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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返還消費寄託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許碧惠陳世源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上訴人
蔡式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陳世源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0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寄託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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