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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上訴人
蘇履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中榮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 萬368 元,應徵裁判費18萬9,4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74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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