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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5號

上訴人
張懿
上訴人
張毓玿
被上訴人
范姜月娥

      郭詩明

      郭詩昇

      郭詩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74 萬5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萬2,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上訴人占有臺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
  194.75平方公尺(即上訴人占用上開土地B (1) 部分面積)
  ×33萬4,780元(即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519萬8,
  405元。
二、上訴人占有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
  7.06平方公尺(即上訴人占用上開土地B (2) 部分面積)×
  36萬元(即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4萬1,600元。
三、以上合計6,774 萬5 元(計算式:6,519 萬8,405 元+254
  萬1,600元=6,774 萬5 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5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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