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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3號

確認股份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訴人
劉家昌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林李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份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3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份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