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3號
- 上訴人
- 劉家昌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玲律師
林李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份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