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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廖俊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廷振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肆萬零陸佰零貳元(計算式:30,042+10,560=40,602),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壹仟伍佰元。又本件上訴關於給付服務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故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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