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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52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526號

聲請人
陳科安
相對人
柯燁庭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5526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 │ (新臺幣) │ │ │ │├─┼───────────┼───────────┼───────────┼───────────┼────────┤│1 │107年2月12日 │3,000,000元 │107年5月12日 │107年5月12日 │CH776481 │├─┼───────────┼───────────┼───────────┼───────────┼────────┤│2 │107年2月12日 │3,000,000元 │107年5月12日 │107年5月12日 │CH776482 │├─┼───────────┼───────────┼───────────┼───────────┼────────┤│3 │107年2月12日 │3,000,000元 │107年5月12日 │107年5月12日 │CH776483 │├─┼───────────┼───────────┼───────────┼───────────┼────────┤│4 │107年2月22日 │3,000,000元 │107年5月22日 │107年5月22日 │CH776485 │├─┼───────────┼───────────┼───────────┼───────────┼────────┤│5 │107年2月22日 │3,000,000元 │107年5月22日 │107年5月22日 │CH776486 │├─┼───────────┼───────────┼───────────┼───────────┼────────┤│6 │107年2月22日 │3,000,000元 │107年5月22日 │107年5月22日 │CH776487 │├─┼───────────┼───────────┼───────────┼───────────┼────────┤│7 │107年2月22日 │3,000,000元 │107年5月22日 │107年5月22日 │CH776488 │├─┼───────────┼───────────┼───────────┼───────────┼────────┤│8 │107年2月15日 │4,000,000元 │107年5月15日 │107年5月15日 │CH0000000 │├─┼───────────┼───────────┼───────────┼───────────┼────────┤│9 │107年2月28日 │4,500,000元 │107年5月28日 │107年5月28日 │CH0000000 │├─┼───────────┼───────────┼───────────┼───────────┼────────┤│10│106年3月8日 │1,000,000元 │106年4月7日 │106年4月7日 │CH0000000 │├─┼───────────┼───────────┼───────────┼───────────┼────────┤│11│106年3月21日 │3,000,000元 │106年4月20日 │106年4月20日 │CH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52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