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黃莉莉

  • 當事人
    林天行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林天行 相 對 人 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玉芳 代 理 人 曾梅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檢查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至107 年1 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記載,應更正為「檢查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4 年1 月1 日起至107 年1 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蔡秉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