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1號
- 聲請人
- 邵祈諭
- 相對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一0七年度全字第六二號假處分事件,聲請命
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 條本文所示,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聲請假處分,請求命聲請人對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與第三人,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5 月10日107 年度全字第62號裁定准許,並經本院執行處以107 年司執全字第207 號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起訴,有卷附本院107 年度全字第62號裁定、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電話紀錄表可憑(見本院卷第6 至14頁),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對聲請人起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標示 │ ├─┬───────────────┬────┬─────────────────┤ │編│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 │ ├───┬────┬──┬───┼────┤ │ │號│縣市 │鄉鎮市區│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新北市│淡水區 │正德│95 │106.65 │1/4 │ │ │ │ │ │ │ │ │ ├─┴───┴────┴──┴───┴────┴─────────────────┤ │建物標示 │ ├─┬───┬────┬────┬────┬───────┬───────────┤ │編│建號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權利範圍 │ │ │ │ │ │主要建材│公尺) │ │ │號│ │ │ │及房屋層├───┬───┤ │ │ │ │ │ │數 │層次面│附屬建│ │ │ │ │ │ │ │積 │物用途│ │ │ │ │ │ │ │ │及面積│ │ ├─┼───┼────┼────┼────┼───┼───┼───────────┤ │1 │326 │新北市淡│新北市淡│4層、 │4層: │陽台:│全部 │ │ │ │水區中山│水區正德│住家用、│71.79 │10.66 │ │ │ │ │北路1段 │段95地號│鋼筋混凝│ │ │ │ │ │ │186巷12 │ │土造 │ │ │ │ │ │ │之3號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