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1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1號

聲請人
邵祈諭
相對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一0七年度全字第六二號假處分事件,聲請命

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 條本文所示,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聲請假處分,請求命聲請人對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與第三人,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5 月10日107 年度全字第62號裁定准許,並經本院執行處以107 年司執全字第207 號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起訴,有卷附本院107 年度全字第62號裁定、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電話紀錄表可憑(見本院卷第6 至14頁),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對聲請人起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標示                                                                        │
├─┬───────────────┬────┬─────────────────┤
│編│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
│  ├───┬────┬──┬───┼────┤                                  │
│號│縣市  │鄉鎮市區│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新北市│淡水區  │正德│95    │106.65  │1/4                               │
│  │      │        │    │      │        │                                  │
├─┴───┴────┴──┴───┴────┴─────────────────┤
│建物標示                                                                        │
├─┬───┬────┬────┬────┬───────┬───────────┤
│編│建號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權利範圍              │
│  │      │        │        │主要建材│公尺)        │                      │
│號│      │        │        │及房屋層├───┬───┤                      │
│  │      │        │        │數      │層次面│附屬建│                      │
│  │      │        │        │        │積    │物用途│                      │
│  │      │        │        │        │      │及面積│                      │
├─┼───┼────┼────┼────┼───┼───┼───────────┤
│1 │326   │新北市淡│新北市淡│4層、   │4層: │陽台:│全部                  │
│  │      │水區中山│水區正德│住家用、│71.79 │10.66 │                      │
│  │      │北路1段 │段95地號│鋼筋混凝│      │      │                      │
│  │      │186巷12 │        │土造    │      │      │                      │
│  │      │之3號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