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6號
- 原告
- 余俊義
- 訴訟代理人
- 曾明秀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峰律師
- 被告
-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加「謝孟峰律師」;第六頁倒數第七行關於「民事第三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四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