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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6號

原告
余俊義
訴訟代理人
曾明秀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律師
被告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加「謝孟峰律師」;第六頁倒數第七行關於「民事第三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四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6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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