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9號
- 原告
- 李錢
- 訴訟代理人
- 李茂禎律師
- 被告
- 王進興
- 訴訟代理人
- 簡炎申律師
- 被告
- 王張綢
王阿三
王強勇
王太平
禇王寶蓮
禇進福
王素蘭
王寶珠
王寶貝
王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關於被告「褚王寶蓮」、「褚進福」之記載,應更正為「禇王寶蓮」
、「禇進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