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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上訴人
杜偉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蕎軒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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