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 原告
- 賴王允
- 訴訟代理人
- 郭睦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郁姝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黃偉政
- 複代理人
- 吳嘉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柏瑋律師
- 參加人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郭正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劉佳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楊明祥」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郭正」。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