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奇峰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隆昌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萬1,0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