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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峰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隆昌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萬1,0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