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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3號

原告
余榮都
原告
余楊美芳
被告
葉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5 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