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7號
- 聲請人
- 林天行
- 相對人
- 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玉芳
- 代理人
- 曾梅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檢查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至107 年1 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記載,應更正為「檢查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4 年1 月1 日起至107 年1 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