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林天行 相 對 人 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玉芳 代 理 人 曾梅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檢查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至107 年1 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記載,應更正為「檢查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4 年1 月1 日起至107 年1 月31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蔡秉芳